知寶之前給大家帶來了
RCEP專章解讀:商標保護規范統一
今天,咱們繼續來學習
RCEP第十一章第五節
“專利”的條款中
突出專利保護“增效提速”的目標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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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可授予專利的客體,進行反面排除
RCEP規定了所有技術領域的任何發明,無論產品還是方法,只要具有新穎性、包含創造性步驟(即非顯而易見性)且能夠用于產業應用(即實用性),都可以獲得專利。RCEP明確了締約方可以排除特定發明可專利性的情況,如為維護公共秩序或道德或者避免對環境造成嚴重損害,醫治人或動物的診斷、治療和外科手術方法,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動物,以及除非生物學方法和微生物學方法外的生產植物或動物的主要生物學方法等。
? 賦予專利權人產品和方法兩類專有權
專利的客體為產品的,為阻止第三方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而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為此類目的而進口該產品的行為;專利的客體為方法的,為阻止第三方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而使用該方法的行為,以及防止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為這些目的而進口至少是通過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 審查、注冊的程序事項增效提速
RCEP明確專利審查、注冊程序事項應提高專利制度的質量和效率,簡化和精簡主管機關的程序,提倡和鼓勵文件提供和制度流程電子化,以達到全面提速的最終效果。
? 引入國際專利分類制度
RCEP提倡各締約方應當致力于使用與《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及其不時的修正相一致的專利分類制度。
RCEP第十一章第五節“專利”
原文如下
來源:中國信通院CAICT、知識產權那點事